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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承包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8条:食堂承包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第29条: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的科学技术研究,承包食堂推广**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第36条第二款:北京食堂承包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害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第44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三)国家环境保护局、员工餐厅外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饮食**服务行业环境管理》的通知。条款规定:饮食、**服务企业的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环境功能要求,配置防治污染设施,保护周围的环境。上述企业的建设和经营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防止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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